苏力 | 为什么未老先衰?——“法律与文学”在当代中国
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
——罗隐
标题已表明,作者对这一领域在中国法学界的前景不乐观。这篇文字可以说就是首挽歌,但也为“死也要死个明白”!或许,也有点智识意义:理解学术发生发展的社会条件,解说学术传统的发生、演变、断裂,以及为什么有些事似乎会不了了之。这与学者的努力有关吗?有,我也要说,却也不像学者通常认为的那么大。
而且,挽歌也并非只是悲戚或哀怨,同样可以从容、坦然,甚至豪迈。
如果以中国法学界讨论电影《秋菊打官司》为起点,那么,促动“法律与文学”在中国起步的就是当时中国的法治实践,而并非所谓的法学发展的自身或内在规律或法律/学的移植。只是后来想找张虎皮,虚构的叙事作品也会有助于理解有实践和理论意义的中国法律难题,好为中国学人的此类研究冠名,研究者才开始提及并翻译了主要是美国的些许相应研究。但也因此,从一开始,中国版和美国版的“法律与文学”就有些显著差别。
美国的“法律与文学”有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法律即(或作为)文学”(有关法律解释与文学阐释)、“通过文学的法律”(法律或法律问题的文学表达以及修辞),以及“规制文学的法律”(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纪实文学侵权等)。在中国都可以找到对应,但在中国法学实践中,最显著的主要是“文学中的法律”,其实主要是法理。“法律即文学”在中国颇少,少为人知,自觉实践者更少。这部分因为中美属于不同法系。大陆法系重立法和教义,以概念为中心;普通法传统重判例,更强调语境,变量更多,解释也更个人化。但最重要的或许是,无论解释法条还是判例,都与解说文学(其实是理解或阐释)非常不同。也必须不同:法条和判例的解释都有关强制性界分权利,法律人都不可能不考虑法律解释的社会后果。哪怕巧舌如簧,法律解释其实都难免受制于社会,是特定意义上的“先定后审”。“诗无达诂”“见仁见智”,文学的阐释/理解则是个人的,只有考试时才有“对错”,否则没有强制力。在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谁望文生义,混淆了这两类文本的解释。把法律公文写成“文学”,历史中国一直有,诉状或判决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还有“花判”——就虚拟案件写骈文判决。但今天的法律职业化已消灭了这一空间,只有些许家事案件的判决书后面法官留了些“寄语”,都集中在基层法院。然而,随着基层法官承办案件激增,以及司法判决的强制性,令我对此类苦口婆心的成效和前景很不乐观。“通过文学的法律”,类似“文以载道”,履行教化功能,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与“诗言志”并存的两派之一。但在当今中国,这几乎完全是文学创作者的事,或是普法者的工作。然而,一旦涉法,有些作品就可能引发法学/律人的兴趣,可以研究“文学中的法律”。典型例证是前几年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我不是药神》等,让公众和法律人能透视基层上访和仿制药品走私等法律问题。“有关文学的法律”,本是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很专业,也很技术性。相关法律的从业者几乎都不认为这与“法律与文学”相关,甚至可能羞于与“法律与文学”为伍。但由于此类法律从业通常集中关注法条和教义,许多还是移植的,与当代中国急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变革不同步,留下了些许空隙或间隔,为部分理论法学人,在技术性进路以外,提供了反思和批判性介入的可能。
然而,四者中,即便最显著的“文学中的法律”也令人生疑。即便其法律为真,其“文学”也多为假冒;尽管赝品不必定伪劣。前面也说了,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并非起步于拷贝西方,因此没以文学文本为中心,可以理解。也还很难拷贝,因为各国的文学注定不同。虽都可以翻译,但文学可能比法律更难“移植”。“文学中的法律”在中国从一开始,虽没排斥西方文学,但中国学界利用或引发其关注的主要还是中国的各类叙事文本,古代的或当下的,主要是通俗的,仅偶尔才会提及少许西方经典。
用“叙事文本”替换了“文学”,因为,从《秋菊打官司》开始,引发法律人较多关注的全都不是典型的文学文本——小说或戏剧,而一直是电影,属于文艺或大众文化的作品;如《被告山杠爷》《马背上的法庭》《我不是潘金莲》《我不是药神》等。虽然,《秋菊打官司》改编自短篇小说《万家诉讼》,《我不是潘金莲》也改编自同名长篇(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但两部小说的社会影响远不如电影;许多人不关心甚至没听说过小说。类似地,有美国电影《朗读者》,2009年上映后,引发评论,但早在2000年和2006年就先后有两种译本出版。
但这也不是说只要电影涉法,编剧有追求,艺术水准不错,票房还行,就会引发法学/律人的关注。《有话好好说》《卡拉是条狗》和《烈日灼心》等,电影都不错,也涉法,忙碌的法学/律人基本未予关注。
这就有了中美“文学中的法律”的又一重要区别:美国的相应研究集中于经典,仅偶尔才涉及大众文化:电影和畅销小说。中国法学/律人则集中关注现当代作品。即便影响最大、讨论最多、历时最久的《秋菊打官司》,至今也不到30年。自然过不了通常以时间测度的“经典”标准。
中国法学人也关注了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但有别于西文,中文的古典通常不等于经典。法学人关心的主要是古代的通俗作品,如四大名著、《金瓶梅》、“三言两拍”或元杂剧等;还有些是从经典史学著作中切下的片段。当然,中国自古“文史不分家”,史学经典中的许多记述也显然是虚构,但这些说法本身都表明它们勉强是“文学”。还有些以古典小说、话本、戏曲为材料的研究,更接近法律史或“法文化”研究,关注“文史互证”,说其属于史学也成立。
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大江大河中,“法律与文学”只是条小溪。有些学校设立了课程,有人长期坚持,也有人如我时而路过。这都不是问题,也不丢人。对真正“乐之”且问题导向的研究者来说,谁在乎小溪还是大江?是专业还是票友?问题是,这涓涓细流如今也可能断流。借用同样未被法学人关注的一部涉法电影《一声叹息》中的说法,会不会,哪天,“贼心贼胆都有了,贼却没了”。
不是我们无能,而是——这个时代变了
与其他法律交叉学科(law ands)不同,法律和文学两者其实更多是有交集的领域或社会现象,也都会随着相关社会条件而变化。前面曾提及,广义文学包括电影电视剧这类现代影像叙事。“文学”和“法律”的界定也一直很难困扰相应的研究者,乃至费德勒的书名《文学曾是什么?》,波斯纳也讨论过“干嘛关心‘法律是什么’?”这种问题。“文学与法律”,似乎就是由文学提供一些文本,让法学/律人发现和解说其中呈现的法律,理解文字技巧的文学和法律运用,以文学来传达某些法律规范和追求,或让法律/法学人来处理文艺作品的或其造成的麻烦。但这一切的前提之一是,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文学”领域,或有一堆界限大致分明的“文学”作品。一旦这个领域没了,或与其他领域的边界模糊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就麻烦了。
当下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就面临着这个问题。当然文学还有,其实更广泛了。但越广泛,这麻烦就越大。就“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而言,法学/律人已找不到有足够社会关注,因此还值得费心分析的叙事文本了。
这种情况其实在中国一直都有,曾有所改善,但如今严重恶化。
一直都有,因为历史中国的典型“文学”是抒情文学——诗词歌赋,而非叙事文学——小说戏剧(有别于历史中国的戏曲)之类。民间有讲故事的传统,但历史叙事除外,直到唐宋传奇故事才付诸文字。中国文学史的这一格局意味着,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精英与普通民众的文化关注有分歧;但也意味着,政治文化精英青睐的抒情文学很难承载他们对政治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感悟,因此才有了策论类的文字。更民间的,四大名著、金瓶梅以及“三言两拍”等,涉及法律,以及与之相关且互动的社会习俗,有助于理解明清或更早社会中的某些法律实践,但此类叙事作品和研究很少能给法律/学人以智识和理论的启发。四大名著故事多,人物多;但——《红楼梦》除外——许多人物很类型化,从中,至少我很难,也尚未有人提出有一般意义的法律问题,可能拓展和丰富对法律或对中国社会和法律的已有理解。
新文化运动重构了中国文学的格局,有了小说和话剧。但受限于昔日中国的识字程度,新文学的受众一直局限于中国东部离开了乡村的知识青年,直到新中国扫盲后叙事文学才开始在青年热起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关注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了,1980年代末,王蒙一语成谶:文学失却了轰动效应。
很可能还有一个很容易令人忽视的因素。20世纪的中国急需革命和变革,文学写作者和读者关心的通常不是法律、规范和秩序这些相对保守的因子,“革命文学”大行其道。这种时代氛围和社会环境很难为作者和受众提供或保留足够空间来思考和体察与法律规范相关的问题,产出相关的重要叙事文本。即便产生了,如《雷雨》实际触及了对农耕中国社区秩序最具颠覆力的“男女有别”可能引发的“乱伦”问题,然而至今也少有人试图理解和解说其中隐含的这一传统中国小社区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礼俗问题。作者自己也承认“莫名其妙”为什么会写此剧,甚至只能追认了他人对该剧的概括:“暴露大家庭的罪恶”,以此来反抗旧社会的昏暗、腐恶,发泄被压抑的愤懑,毁谤中国的家庭和社会。
由于现代中国的革命、变革和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济社会文化的急速发展,与文学相关的一个重要副产品是:每代人各有其记忆的文学“经典”,相互间却缺乏连续性和关注重合。1950年代生人的中文经典可能是《青春之歌》《林海雪原》《创业史》和《艳阳天》,以及部分翻译的欧洲古典和苏俄文学;1960-70年代生人的文学阅读则可能是《班主任》和《平凡的世界》,以及《百年孤独》;1980-90年代生人的所谓经典几乎被金庸独占。更年轻的一代则喜欢《三体》,却很少自发阅读其他什么文学了。纸本(或电子书)的文学阅读日益减少;或,虽名之阅读,却从文字更多转向影视和视频,辅之以野蛮生长的网络“爽文”。除老师告知,或为应对各种考试,在2000年后的这一代人中,甚至难说有共享的的经典文学叙事文本了。这一趋势很难避免,因为亚里士多德早就看出,如今更有大量证据一再表明,人确实天生是视觉(图像影视)动物,而不是文字符号动物。
只要没有文本分享,人们就很难有共同关注,就难有文学经典——多个时代的人都阅读并获益的文字文本。仍会有数量不小的个人文字阅读,影响也广泛,但各自的阅读难以分享。只有交流加争论,才可能把个人理解转换成社会共识或分歧;有共识支撑和分歧激励,才可能造就分享的经典。所谓经典,其实主要不是你喜欢,而是你尽管不喜欢,却无法逃脱。金庸虽曾有众多读者,我却从来无法成为其一,更重要的或许是,有证据表明他的读者正在变老并将老去。
对经典的这一描述因此有助于理解和解说,为什么中国起初的一些“法律与文学”人,不同程度地,喜爱过文学(小说、戏剧或诗歌),却没从文学,而是从电影,出发。
因为电影(以及电视剧)更多诉诸视觉,它们往往在全国甚至在世界各地几乎同时上映或播放,短期内吸引大量眼球,聚集人气,令广大受众同期“格式化”了。茶余饭后,人们很容易聊起来,分享感想,讨论和争论。在密闭的放映厅内,2个小时就看完一部电影。不像长篇小说,集中阅读也要两三天。更不像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可能持续半个月、一个月甚至更长,在美国则可能持续几个月甚至一年;每天或每周固定时间播一或两集,少有人能从头看到尾。网剧有同样的麻烦。但这个问题如今有改观,在视频网站可以付费集中观看,还能“倍速”看剧,只是观看效果减损了。
《秋菊打官司》电影成为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第一号文学替代因此绝非偶然。除影片线索单纯、故事简洁、冲突戏剧性外,其他因素也吸引人们关注。导演张艺谋和主演巩俐当时可谓家喻户晓,巩俐演艺精彩,以及在国内外屡获大奖,都有助于凝聚当年的公众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普通中国人一看就懂,谁都能说几句道理。众多法学/律人多年来从不同角度反复甚至重复讨论了这部电影中的法学、法律和社会问题,“秋菊”因此成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典型。
但也可能是唯一。从经验上看,同样涉及法律,也曾国内外获奖,如《被告山杠爷》《马背上的法庭》和《我不是潘金莲》等,甚或与《秋菊》几乎同样卖座,甚至导致相关法律修改的,如《我不是药神》,也曾引发法学人关注,但程度都不能同《秋菊》相比。2015年电影《烈日灼心》,涉及死刑错杀,三位男演员均获上海电影节最佳男演员奖,还有其他一系列电影奖。但出了影视圈和“豆瓣电影”(8.2分),社会反响平平,几乎没有法学/律人关注。
这类实实在在的歧视,观众的无动于衷,曾令我困惑不解。想来想去,重要的解释变量或许是,《秋菊打官司》提出了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中最一般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涵盖了其他几部电影都隐含的问题:法律与国情。例如,《马背上的法庭》各方面都非常优秀,但它展示的毕竟只是20世纪末中国法院系统和法官面对的难题,也只有中国最基层的法院法官才直接面对并感知。可以共情,却很难激发普通电影观众的深厚关切。这注定了它不可能进入“法律与文学”的核心文本。
《烈日灼心》,演员演技不错;但故事太假,人物就不可能真。总体感觉是,这更像一部拍给外国评奖者看的,有点“白左”的商业片:青少年犯罪、三个罪犯还都良心发现并努力自赎、死刑错案,凶杀、悬疑、侦探,似乎还有条同性恋暗线,相关要素几乎全了。但我只想问一句:罪犯为自己年轻时冲动犯罪内疚,想自赎,这我信,但这是否足以令他不申辩,坦然接受一个死刑判决?望文生义,影片作者混淆了中文人性的两个截然不同的义项。片面强调罪犯的人性(humanity),全然忽略了故事涉及的另外一系列人性(human nature,basic instincts):求生的本能,也包括“死也要死个明白”的本能。而且,“狗都分得清是被人踹了一脚,还是绊了人一下”,邓超不痴不傻,又当过多年协警,怎么就不自觉、不懂故意和过失杀人有根本区别,谁会内疚到从严要求自己?犯事也毕竟七年了,老话说,时间能冲淡一切,为何没冲淡邓超的犯罪感和内疚?太矫情了!编剧兼导演本人不小心就承认了,他改编耗时2年多,“数次崩溃”,就因为“常常……在逻辑上无法说服自己”。换种说法,就是编不下去。而故事原型是,据小说作者透露,作案后,三逃犯“并没有像小说中的三兄弟一样主动地去求善”,只是一直惶惶不可终日,不敢结婚,但也没再为恶。这才令人信服,因为生活从不矫情!
“文学/影视中的法律”,《秋菊打官司》既是前锋,还将断后,这也不意味着《秋菊》是经典。还不到30年。要成为经典,还需要时间。但,不是说了吗:时间会冲淡一切,而岁月能饶过谁?电影更难饶。经典文学还会有人回头翻翻,品味遐想,回头看老电影、电视剧的人实在不多。电影电视剧虽然也叙事,却更多诉诸视觉和听觉,有了更多现代科技维度。可以把电影电视剧纳入广义的文学范畴,但受众欣赏的已不再是文字,不再是基于文字的想象。
我们的审美中一直伴随了生动甚至日益强烈的技术维度,那也是另一种时代维度。卓别林的默片、《战舰波将金》是经典,但我这代人,除了好奇,或进了电影学院的,谁有动力翻来看?《上甘岭》《英雄儿女》若4K精致修复后,我可能再看一眼,否则很难。我也曾多次向学生推荐过《教父》《美国往事》等,但他们总会以行动印证它们符合马克吐温的“经典”定义:“大家都认为该读却又不读的作品”。习惯了当代大片视觉音响特效冲击的受众很难细细咀嚼当年演员出神入化的表演。我的同事左亦鲁老师也涉足了“法律与文学”,先是从刘慈欣的《三体》谈到宪法的代际综合,接着似乎又要与阎天老师津津有味地谈论他们那一代的“经典”电视剧《我爱我家》。
不全是审美趣味的流变,也不是“江山代有才人出”。说句大不敬的话,作品的稀缺甚或一枝独秀至少助攻了“百看不厌”,成就了当年的“经典”。而如今这块拓展了的场地上,挤进来的竞争者多了,选项也就多了,受众的口味也必然分化并变得挑剔起来了。当年文学的竞争者只是一系列叙事或抒情文字,诗、小说、戏剧、散文等。如今电影,除了同传统叙事文学竞争外,就视觉这个维度,同室操戈,它还要同电视剧竞争。教育的普及、科技的发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辈出,各类影像叙事作品的供应已远远大于需求。视频网站因此不得不发明“倍速”播放,市场回应是观众激增。并不全因为中国电视剧注水,观众想“拧”得干一点。美国奈飞(Netflix)公司,也应广大订户要求,先开始测试,然后今年8月,不顾很多好莱坞导演演员的反对,在安卓移动设备客户端推出了可慢也可快的变速观看设置。这意味着竞争激烈。但激烈竞争真就会提升产品质量吗?牛顿、爱因斯坦、杨振宁乃至袁隆平真的是竞争的产物?若多一个李白、苏轼或鲁迅,就会造就出一个甚或两个李白?、苏轼?或鲁迅??
马克吐温的名言其实还透露了经典一直要直面一个很难逾越的人性麻烦:“喜新厌旧”。总体而言,每代人都趋于首选和高估当代偶像级活人的作品,哪怕其品质不高,甚或很低。想想新文学之初的胡适的新诗《两只蝴蝶》,而被置换的是至今流传的古典诗词。再想想当下蔡徐坤、肖战以及他们的疯狂粉丝。这很令我悲观,文字作品或许还指望传承,而工业化后工业化时代的电影,但尤其是电视剧/网剧,甚或任何文艺话题,还说传承,期待有叙事“经典”,那简直就是李健的一首歌名——“传奇”。
提起《我爱我家》,令我想起了《武林外传》等,才突然自觉,许多电视剧,虽然连续播放,人物重度交叉,故事并不连续,不是一个剧/故事,只是借某一场景展开的系列故事。有些故事完整的电视连续剧也未必构成一个文本——你完全可以拆开看,少看一段甚或几集也未必严重影响理解,或令人扫兴。这或有意针对了日常生活中的中国电视剧受众,得接电话,还惦记着炉子上炖的什么;但更可能是对资本和广告商的妥协或归顺。当然,生活中还是处处都有法律,剧中也会如此。只是,为什么还要基于这类叙事文本,研究法律和相关问题?为什么不直接面对生活或新闻报道。前面提及小说作者透露,从故事原型到小说《太阳黑子》再到电影《烈日灼心》的创作和改编,在我看来,每次创作其实都是对真实生活和法律的一次矫情。
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涉法,如今一些即便颇受好评的电视剧/网剧,剧作者与受众之间也似乎有了种默契,不那么关心剧情涉及的法律或准法律问题是否真实,甚至是否可能,而趋于以各种难以想象的桥段来吊人胃口。不少剧作原来更像游戏了。最典型的是,出于种种原因,我勉强看了,社会评价还很不错的两部网剧《白夜追凶》(豆瓣评分9.0)和《沉默的真相》(豆瓣评分9.2),涉及侦破和揭露凶杀罪案。作者追求的效果是受众“追剧”,但这两剧的核心情节难以置信。《白夜追凶》中,逍遥浪荡的弟弟成了一场灭门惨案的在逃通缉嫌犯,其双胞胎哥哥却是刑侦支队长。鉴于亲属回避,警队禁止哥哥参与此案调查,哥哥便义愤辞职。代理支队长出于破案的压力,追寻弟弟的下落,便让离职的哥哥以“编外顾问”身份参与重案调查。然而,警队所有人都被骗了,夜间出现在警队的“顾问/哥哥”,其实正是其孪生弟弟、在逃嫌犯……。《沉默的真相》始于一位中年人(当地著名律师)拖着特大号行李箱,强行冲入地铁,拒绝安检。当工作人员阻拦时,他掏出了“遥控器”,宣称箱子中是炸弹,任何人不得靠近。特警赶到后制服了他,发现箱内藏的是一位前警察的尸体。涉嫌谋杀,证据确凿,律师也供认不讳,检方决定起诉该律师。但就在法院庭审现场直播之际,面对法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展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屏幕上,律师不明觉厉地迟疑了——我曾以手机计秒——90秒后,突然对指控表现了极度困惑,彻底翻供,并出示了完美的不在场证据——死者死亡当天,该律师远在千里之外出差。这当然吊人胃口!但为什么律师要等到庭审直播时才这样为自己辩解?为什么又谎称藏尸的行李箱中装满了炸药?直到该剧结尾时才给出了一个荒诞无稽的回答。该律师认为,只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才能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高层和警方才会派出破案高手,组建专案组,查处该律师力求揭露的重大犯罪……,尽管律师和参与共谋策划此事的其他人,在实现了其预谋后,均因各自的犯罪行为而入狱服刑。希望故事抓人可以,略有夸张也可以,不可理喻的是如此欺骗和欺侮受众的智商。
诸如此类的离谱在几部谍战片中也有显著。谍战片中通常都会有一个与法官裁判时会必定遭遇的智识难题:在你死我活的生死搏斗中,为确保己方谍报机构的安全,将依据什么样的证据标准来识别、判断并筛除潜入己方的间谍嫌疑人。在《潜伏》《黎明之前》《北平无战事》这些广受好评的电视剧中,已经有点不可思议了,打入国民党特务系统或军中的中共,尽管早被国民党特务猜疑和盯上了,也掌握了不少足够有力的证据,但斗智斗勇,逢凶化吉,中共的潜伏者,在其战友的配合下,非但圆满完成了潜伏任务,最终还总能把最有威胁的国民党特务,送进他们自己的刑场或牢房。最不可思议地,在《胜算》中,日本关东军特务谍报特务头子不仅信任打入其机构的中共谍报人员柳云龙,而且相信了这个中国人对七名有军功的日军高级军官的叛变指控,直至任由其下令将他们全部处决!再精明的特务也会犯错,我相信。但这些剧中,谍报机构的特务头子似乎完全不在意机构的安全,不是努力将共党嫌疑人首先尽早调离、隔离,却始终醉心于力求查清并确证嫌疑人是或不是共党,这可能吗?有这样不知轻重的吗?为吊人胃口,剧作者把战争年代谍报机构中的生死较量演绎成了一场类似美国刑事司法原则的智识博弈,必须有,且只有当“不存在合乎情理之怀疑”的确信证据之际,才能对自身机构内部的确证的中共间谍采取某些行动。这种演绎,导致的结果是,有不少受众,甚至学术期刊论文,把《潜伏》《黎明之前》乃至《北平无战事》视为办公室政治的“职场教程”。这很荒诞。
但这真是个问题吗?电视剧的社会功能就是再现历史吗?我的理解是否太陈旧太单一了?今天,许多电视剧/网剧受众已不为了解社会和历史,了解所谓或曾经真实的生活,有可能他们只是“看剧”,甚至只是喜欢剧中的某个或某些演员。也因此,今天的电视剧/网剧越来越注意迎合特定受众群体对某个或某类演员的强烈偏好,导致“白甜宠现象”。剧作故事是否真实,是否合情合理,对于许多受众不重要,对于创作者因此也不重要。
这意味着今天有许多电视剧/网剧作品已经放弃了经典文学曾经力图承担的重任,努力让读者/后来人真实感知和理解我们的生存世界。说放弃,也许言重了,准确地说,也许是无需影视作品来承担这类功能了,不仅有政党、政府、军队、警察以及社会各职业的专门人员负重前行,而且我们就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度?虽不反对,但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影视作品始终以再现历史真实为己任?为什么悬疑片和谍战片不能更多关注消费者的娱乐需求,即便并不高大上,但也并不卑俗?为什么应尊重你一个法律人对文学影视的习惯理解?
事实上,如今有些影视作品的实际社会功用日益接近游戏,因为受众有此需求。如果主要功能是娱乐,此类作品中若有法律因素那也不是为了认知,而只是或几乎只是为了娱乐。这类例证其实真还不少。如广受诟病乃至停播的“青春版《亮剑》”《雷霆战将》。但即便批评者也承认和接受此类电视剧可以用偶像剧套路,吸引年轻人观看,提高收视率,“让审美眼光更年轻”。又有“猴版”韦小宝,有人感叹“金庸武侠离我们而去”,却又期待“一个金庸周期的结束未尝不是下一个金庸周期的开始。”但也并不真的只是娱乐。不少人看完自己喜欢的电视剧后,感觉内心很空虚、很失落,甚至难过,因此有了“电子失恋”。
如果真如有人调侃的,这都因为袁隆平让中国人吃太饱了,那么就确有可能,“饱暖生淫欲”,人的文艺需求会分化。回应特定的社会需求,文学对社会的传统功能就确有可能被解构和重构,很难用文学的定义予以限定。如果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历史以及更精细的社会科学研究获得更专精的知识,那么人们就确有可能不再指望从文学艺术作品中获得包括法律在内的新知。因为路径依赖,人们为什么不可能变得更喜欢从文艺作品中,就如同从杂技中,获得娱乐,而不是指望什么认知上的教益。我们还能坚持先前的“法律与文学”进路,还有可能研究文学影视中的法律而获得什么独此一家提供的新知?
不是批评,不是抱怨,也不是调侃。批评抱怨调侃都没有意义。我们面对的正是这个社会的变迁,一种不大可能随着个人意志转移的大变革。也许这就是消费社会的特征之一。由于文化普及和技术发展,作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都便利了,作品一多,供给侧就更可能受制于消费侧。有些作者,不论他们本人的追求或意愿,更可能被消费者选中,成为商家,其作品成为商品。一些更休闲娱乐功能的作品就更可能置换先前承担社会教化、认知和批判的功能的某些文学影视作品。
随着社会技术手段的进步,文学也一定不再限于文字阅读,而一定会更多同日常信息传播方式同读者/消费者结合。不仅有听书,有网络文学,其实还有段子、短视频、抖音、直播甚至弹幕,都在改变着人们的审美习惯,有的也同样会感动人,激发创作互动。虽然可以有,但我不认为文学或影视剧有更大责任创造一个有助于我们认知、理解法律的“真实”世界,而不是一个满足人们其他各类需求的虚幻世界。我也很难相信,只要有关虚幻世界的各类作品看多了,受众就会误解了敌我斗争的残酷性,把潜伏敌后看成一种智力竞争。一定会有人误解社会,但很难归因于看了虚幻的文学影视作品。作者没有责任,也不大可能,提高自己作品之受众的智商。
而且,其实先前有关法律的不少文学艺术作品,为了流行,就会也不时扭曲现实。很可能自古如此。我之前曾几次提到过元曲《窦娥冤》远不如故事原型,《汉书》于定国传记载的东海孝妇,感人和合理。《汉书》中仅200余字的记载,所有相关人物都很生动,合情合理,并且与各自的社会/制度/关系角色和生活丝丝相扣,令人警醒。相比之下,高下立判。而《窦娥冤》所以如此戏剧化,人物脸谱化、世俗化,太多道德说教,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迎合当时的受众,即便是悲情和苦情,即便是司法审判,今天来看,也有游戏的因素。
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影视中,则显然如此。影视中,律师总是最神气,无论成败,似乎完全取决于律师和他调教的陪审团。这种风格如今也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包括当代中国的,某些有关庭审的影视作品。也曾影响了法学院学生的高考志愿。但真实生活中,至少就刑事案件侦破而言,让罪犯伏法的关键往往是警察和科技。律师对法律、证据的挑剔和审慎也重要,但办案基础首先并主要是警方收集的证据,能否发现证据线索。我们不知道有多少次,一个线索,如果逃过了某个警察的眼睛或直觉,就不再可能有人察知其曾经存在。技术的发展更会令某些当年的不可察知被察知,用作证据。许多完美的罪案可能因一丝不起眼的线索,或飘过某位警察脑海中的一丝记忆和联想,加之多年的坚持,以及后来的技术进步,才水落石出。甘肃省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的侦破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此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其中的作用,都完全取决于警方无意间发现了一个相关的基因,并立即采取了行动。
就有助于法律研究而言,文字作品有其长处,但同影视作品相比也有弱点,它更多依赖对文字符号的阅读、理解和想象,因此不可能再现真实的法律给人的视觉感官冲击。想想“惨不忍睹”这个词本身和它试图传递的意义和情景,或想想色情文字和色情影视图像的不同消费群体。就此而言,可以确定,“法律与文学”趋于偏爱想象力丰富的读书人,但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人想象力不那么生动,读书不多或不很爱读书,但更习惯也更善于通过影视作品认知、理解和评价社会和法律。
“法律与文学”的基础之一是假定,在今天,文学仍有很强的认知作用,是更便利的认知渠道。但回头来看,过去几十年来,由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和变迁,人们已不再是从文学,而更多从新闻、历史和社会科学来了解和认识法律了。由于知识的重组,以及职业的挤压,文学和艺术其实早已重组和再造了。至少在香港,从金庸、古龙的武侠开始,在那个相对于当时内地更为安逸富足的社会,文学就开始贴近娱乐了。20多年前王朔,基于他自称革命其实是相对古典的文学立场,就曾尖锐批评了金庸,曾引发金庸反驳及其拥趸的不满,也引发许多文学批评家的不满。王朔那时就指出,文学艺术已趋于与打扑克、以及(当时流行的)卡拉OK没多少区别了。不仅因为人们生来喜欢找乐子,而且影视等新传媒会改变话语结构,鼓励某些智力运用,偏好某些智识和聪明,并强求某些内容。这不仅导致文学阅读衰减,更重要的是,“泛娱乐”,所有内容都趋于以娱乐形式来表现。由此创造的认识论会有别于基于文字的认识论。
“文以载道”的那个“文”在相当程度上因此被解构。今天高校当代中国文学的研究已高度碎片化了,没有目光的交集,没有话语的交集,也没有公认的当代经典了。尽管毕业于文学系,许多文化、传媒研究者分析的文本其实已不是“文本”,有相当部分是影视作品。照此下去,再过几年,不无有可能,抖音短视频,甚至游戏也会进入文学研究者的视野。并非只是猜想。20年前,派拉蒙电影公司就将同名电脑游戏改编为电影《古墓丽影》,创下了不错的票房、自那以后,从游戏改编电影的趋势日增。如果“文学中的法律”30年前在中国蜕变为“电影中的法律”,为什么不可能,除少数例外,跳过电视剧/网剧,有人会研究游戏/娱乐中的法律?以此宣告“文学中的法律”退场?
这个退场却未必是文学影视娱乐化的结果。两者更可能都是当代中国伟大变革的结果。不再是“皇权不下乡”,从土改、人民公社、上山下乡到联产承包、废除农业税、扶贫攻坚和美丽乡村,今天的中国有能力以法律来治理基层社会了。这可能是解构和重塑文学的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变量。传统中国,尤其在县以下,国家无力通过法律治理,在儒家教诲、乡规民约和当地习俗外,文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忠奸善恶来舆论制裁和社会教化。20世纪的中国革命曾发扬这个传统,同时又为这个传统逐步隐退,与法治和国家现代治理的稳妥对接创造了各种基本条件。今天的中国,不仅是城市生活、商业活动,而且几乎每个组织起来社会单位,无论机关、学校、公司、军队、街道,都承担了纪律规训的功能。基于规则的法治,以及基于信息的精确治理,已全面也更有效地承担了当年文学的勉为其难。文学影视的娱乐和游戏倾向,可以视为近30年前文学“躲避崇高”的延续,反映了文学的社会功能渐变,其社会治理的意义降低了。
我不反对文学影视的娱乐功能;不认为这是“回归”,或“堕落”,这两个词都隐含了文学有个稳定的本质。调整性回应社会需求其实是文学,更是法律,自在的特点之一,甚至是后者发生的理由。只是面对当今中国人的生活世界,日益富庶和长期和平,我还是会想,这种流变会不会令太多人不能理解这个世界曾经的战乱、残酷和野蛮,误以为希望、道理、应然甚或聪明就足以应对可能从天而降卷土再来的自然和人为的灾难。在文字上,我们早就知道,要到大风大浪中去锻炼。但什么是大风大浪呢?没有死亡风险的、甚或只要降低了死亡风险的再大“风浪”都不再是大风大浪,那是“冲浪”,不过是另一种游戏。但又有谁家父母舍得让孩子进入有死亡风险的风浪?一旦环境改变了,我们还能理解“天地不仁”和“圣人不仁”吗?“不仁”会不会被等同于野蛮和残忍?就如同当今不少法律人那样,即便觉得死刑不能废,也觉得死刑野蛮,而看不透死刑本身无所谓文明或野蛮。
以上分析暗示了,“法律与文学”——特别是“文学中的法律”——会衰落。虽然只分析了“文学中的法律”,但这一研究思路,可以拓展到其他,包括各个部门法。不仅可以解说学科流变和衰亡,更可以解说和预期学科和分支的兴起。法学界,理论法学可能尤甚,或多或少,如今谁能完全不关心或不装着关心一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隐私——包括我写的这一句。关心,往往不因为“懂”,更可能因为“不懂”,有些时候,别人也不清楚你懂不懂。这类“不懂”已从各方面侵入我们的生活,全新的难题注定重塑现有的学术,甚至学科,形成某种断裂,也可能“无中生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任何学术传统其实主要都不是学人个人追求的产物,更多会是,各种非学术社会变量对众多学人长期研究的持续塑造和冲击,其中不仅有对学术的忠诚,也有对同行的嫉妒。
许多学人会本能地反感“非学术变量”影响学术。但学术发展难道不历来如此?中国古代为什么只有技术,没有科学传统,难道仅因中国古人失误或不刻苦?今天许多人认为天经地义似乎自古如此的人文学科如“文史哲”,其实主要是近现代对欧美学科设置的移植,用新学科概念对中国经史子集传统的加工。1915年王国维出版了《宋元戏曲史》,更主要的,或许是1923-4年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上下),才铺开了此后中国文学研究的新格局,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诗文”。1919年胡适出版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后,先秦“诸子”才变成了哲学家,然后又在其他学科中先后成“家”。看似最稳定的“史”,其实也是“面目半非”了。不仅有了更靠近理科的“考古”,更重要的是,如今的历史早已不再以帝王将相为核心了。就在上个月,教育部召开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相信会引发学科疆域的重新划分和争夺。没有什么仅因先前有,今后就该有,也不会有什么仅因先前没有,今天就不能、不该或不会有。
那么,“法律与文学”还有没有未来?在哪里?可以讨论,但说到底,这不是个智识或理论分析论证可能回答的问题。这主要是个实践问题。取决于,一方面,社会有没有相应的需求,以及研究者各自研究做得如何。我甚至会把学术共同体排在后面,因为只有当研究有了社会价值之际才可能引发或触发一个学术共同体。
说了这些后,我再做些许猜测和演绎。
法律问题将始终出没在当代文学、电影、电视剧等叙事作品中,无论是否引发社会关注,能否唤起法学人兴趣。但除了前文提及后面还将论及的经典外,有几点,都令我趋于认定,很难有什么现当代文艺作品真值得法学/律人研究和汲取的,偶尔的社会热点除外。
首先,文学处理的法律问题从来不是严格的法律条文,而主要是一些有人类以来一直纠缠人类的一些需要法律和规矩规制的麻烦、难题或领域,爱恨情仇之类的。昔日,少数人识字书写,那些有天赋的写者会把他们对此类社会问题观察和思考,有意无意地,纳入其作品,其实也没在意那是文学还是法律。“天不变,道亦不变”,他们对此类涉及人性的永恒法律难题的分析和表达不但早已看穿,甚至可能早已登顶。众多近现代作品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在当代语境下,因一些新的社会变量而重新演绎罢了,很难说有多少实质性变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孔子说的“以直报怨”,说穿了,不就是今天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罪不二罚”以及“罪责自负”吗?!女权者也未必真能彻底摆脱“痴心女子负心汉”的老旧模式。
其次,现当代职业法律人令现当代叙事作品没必要关心,作品受众则规定了现当代叙事作品无力处理,那些一定更精细、复杂、专业的法律问题。想想,小说或电影中如何有效表现抖音的核心算法?注意,人是视觉动物!第三,从社会本身或经媒体和各个学科,法律人可以更早更快更轻易获得更多更好的个案和素材,对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法律难题做出深入专业的分析。换言之,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的社会科学导向的研究都会比基于当代文学个案的分析更可能产出好成果。
就追求法律表达的精准和感染力而言,“法律即文学”的实践者会增加,但不会有多少法律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法律当成文学来研究或做比较。更何况,前面提到,消费时代的文学日益趋于娱乐化,游戏化;同文学人相比,法律人也缺乏文学的技能和理论;而且,就算有,又能怎样,会使他的法律业务能力更强?文学人如今也很难介入更为专业精致的法律领域了,容易出错,更容易肤浅,或胡编乱造。
“通过文学的法律”也会有,可能还不少,但整个社会对此类需求不会很多。因为,有科学技术手段的助力,由国家和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社会规矩都有望获得更普遍有效的执行;不遵守的,会受到更精准的相应制裁。法律还需要借助文学来渗透社会,规训个体?可以有,但“多它不多,少它不少”。
可能有,但未必真有,较大发展并有制度和学术贡献的,反倒是目前“法律与文学”中门庭相对冷落的有关文学的法律。门庭冷落是因为这本来属于侵权法、著作权法,是专业法律人的领地。但从之前的一系列案件来看,受各种因素影响,这类侵权法和著作权法案件的实践,不时,过于拘泥于之前的法律实践和学理,而新的社会变量介入,已引发一些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争论。社会需要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来重新平衡、维护和促进相关的社会利益。关于舞剧《红色娘子军》和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判决都是有争议或可争议的;即便判决反转,从法理上看也有道理和一定根据。以“扭曲历史”为由下架青春版《亮剑》不令人信服。不仅有“手撕鬼子”之类的抗日神剧,而且老版《亮剑》受欢迎也只是李幼斌的李云龙符合老版受众对那段历史的想象。青春版《亮剑》想沾点老版的光,没想到冒犯了老版受众。但从《三国演义》、《红楼梦》到金庸,国外也有类似的例子,影视作品的受众趋于恋旧,不接受与时俱进。新《亮剑》下了架,但诸如此类的问题没解决,迟早会以其他形式重新跳出来向法律人叫阵。
说这些不是反对或简单批评相关判决或决定,只是想挑开问题,让“法律与文学”人看到,并非只是有一线生机。当然要诉诸著作权法和既有判例,但诉诸不是因为著作权法对此类问题早有了答案。答案很少先于问题而存在,数学和逻辑除外。著作权法可以修改,也会修改。修改的答案一定是法学人面对问题时发明的,塞进法律——通过立法或通过法庭辩论,然后法官一敲法槌,就从法律中拽了出来。这类问题会日渐增多。在当今这个全民创作、著作、表演和传播的时代,想想抖音,想想直播带货,还想想已经出现的“人工智能”诗人、作曲家以及几乎注定会出现的人工智能编剧,“著作/作品”一定过剩并急剧贬值,著作权法会面临一系列挑战。最大挑战不是此类纠纷增加,而是沿着目前的著作权和侵权概念和法律找不到合适的答案。这些法律均源自“产权明晰,节省交易费用”这一定理/信念,但眼下著作产权的实践正趋于异化这个定理和信念。法律/学人躲不过这个现实。这个工作本该是著作权法学/律人的。但也许因为更关注既有知识和技能的沉淀成本,沿着“产权明晰”的方向继续前行,他们可能走过站。这就给“法律与文学”人让出些许空间。前面已提到过此类努力,但还非主流。而且究竟能走多远,也要“出水才看两脚泥”。
而且,都这个时代了,还可能只是作品著作权问题吗?前些天,有位编剧发公众号抱怨电影海报不给编剧署名,却以“某某作品”给大部分导演“过度署名”。听起来很有点道理。但电影海报毕竟不是影视作品本身,如果一一注明影视作品的全部作者(编、导、摄、词、曲等),那还是海报吗?因此,海报上署“某某作品”不是想侵犯编剧或美工的署名权,而是在创造一种“品牌”,针对潜在的影视品牌作品的消费者。但到目前为止,影视剧有品牌吗?为公平分配,又该如何将此类品牌货币化?另一署名问题则是郭敬明创造的“副编剧”这个前所未有的岗位。还有前面提及的视频作品倍速播放,这是否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难道作品完整不包括作品的自然时间播放?但许多影视作品在制作时就有“慢镜头”和“快闪”的。与此也相关也不相关的是,有新闻网站报道,一直喜欢互联网的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一次访谈中认为,互联网已成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威胁”:由于互联网以及网络大型信息分类分发平台,令“我们不再能看到同样的事实”。他关注的不是言论自由或创作自由,而是互联网时代的与这种自由相伴的重大社会风险。
我不是说,也不会说,这都是“法律与文学”的领地。我只是说,由于失去了原有的家园,“法律与文学”研究者更可能流浪到这些是非之地或不毛之地,入住,但未必定居。只要务实地应对实在问题,总会有所作为。
即便“文学中的法律”衰落了,我认为“经典文学中的法律”仍可能长期存在,很难被替代。作为教学材料,这些文学更便于年轻学生整体地理解那些反映了深刻人性的法律问题的复杂、深刻和恒久,如秩序、复仇、刑法、冤案、婚姻家庭、乱伦、契约、承诺、生死和自由等问题。丰满的经典文学个案更可能补充理论和概念的苍白和单一,提供开放的解释。
其次,我认为有可能,从各个文明的古典叙事作品中开掘出有智识挑战且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让那些曾感动过许多人但似乎失声的“字”重新响亮,进入学术,不是作为被批判鄙夷的对象或西学陪衬,而是作为开放条件下知识独立生产的资源和产品。这不是文化多元主义。这只是针对了现实:“法律与文学”研究始于西方,与之相关的文学几乎全是西方的。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中国文明伟大复兴的时代,跨文化和跨时空的文学比较,相互参照,有助于理解不同地区、国家和文明对人类的一些看似普遍的麻烦曾有哪些应对,其演化和独创。可以把各地的经典/古典文学视为在各自社会语境中留存下来的,可供法律人以社会科学眼光分析研究的个案或材料;经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对经典文学的诠释变成具有社会科学性质的研究。从本来注定地方性的文学中,发现某些法律麻烦的普遍性,抽象层面的制度逻辑相通,以及具体应对措施的地方特色。
我在此就用中西文学中表现的乱伦做一个小小例证。
古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小,由此形成的社群也远远小于现代社会,如何防止生物的和社会文化的乱伦在世界各地都会是个麻烦。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就是个典型例证。涉事的每个人都没有过错,只是弑父娶母的真相一旦显露,俄狄浦斯王与其家庭、社群和城邦的其他成员间的人伦、社会和政治秩序就被颠覆了。俄狄浦斯自我流放只解脱了他自己。俄狄浦斯王的母亲/妻子,虽然无辜,也只能以一死来切断她与城邦其他人的再也回不去的关系。俄狄浦斯王的两对孪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不确定,与城邦其他人的关系也一直不确定,也只能死亡、流放或悲惨独守终身。
历史中国借助血缘关系组织的村落/家族群体,比古希腊城邦更小但关系更紧密,生物的和社会文化的乱伦概率更大,风险也更大,在村落/家族内,甚至一次婚变都可能颠覆内部相互关系和秩序。因此,至少从西周开始,不仅是儒家,就一直强调“别男女”。严格的姓、氏和辈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一而终”,直至“男女授受不亲”。即便如此,从中国古代到现代的文学或相关记载都表明,根本无法杜绝生物的和社会文化的乱伦。
如何应对各类已发生的乱伦呢?从中国文学作品反映出,生物乱伦是最严格的禁忌。突出表现在,《雷雨》中鲁侍萍对周萍与四凤这对不知情的兄妹乱伦者痛感纠结,以及两人知道真相后,双双死亡;这与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安提戈涅》中对生物乱伦的结果类似。对社会文化层面的乱伦,反对,却不那么严苛:《雷雨》中蘩漪作为后母同周萍乱伦的结果只是疯了。
众多中国文学作品还反映,社会对那些仅破坏既有秩序的社会文化“乱伦”采取了“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复杂态度。高高举起,表现为对文化社会乱伦的女性规定了极为严苛的惩罚。但往往轻轻放下,表现为,民间一直流传着,几乎总是赞美,女性的私奔,不限于但往往包括各类、尤其是社会文化层面的“乱伦”后的私奔。在民间,在文人笔下,私奔有时甚至是一桩值得羡慕嫉妒恨的美事。看起来似乎在规范或价值上自相矛盾,但从社会功能上看,这种矛盾却内在统一且务实,即社会预先明确告知的严惩和激励从正反两面来鞭策社会文化乱伦者离开他们的社区。在《雷雨》中,唯一了解兄妹乱伦真相的人是他们的母亲鲁侍萍,她为这对同母异父的兄妹设想了最佳出路:“你们这次走,最好越走越远,不要回头,今天离开,你们无论生死,永远也不许见我”;她对包括乱伦双方在内的一切人都藏匿真相,让自己独自忍受知情的煎熬。
就此而言,我们会发现,私奔的功能与俄狄浦斯王当年自我“流放”几乎一致。区别是,“私奔”能解脱社会文化乱伦的双方,也解脱了因乱伦而秩序紊乱的那个社区。就此而言,私奔几乎是“美美与共”的。而自我“流放”只解脱了俄狄浦斯王自己,却无法解其他无辜者,俄狄浦斯王的母亲和他们的两对双胞胎,也无法解说其社区,除非这些无辜者一一死亡——正如索福克勒斯的相关悲剧所展示的。
然而,尽管私奔是更好的选择,中国的许多文学作品又一再表现出,私奔最需要的是男子的坚定、勇敢且始终如一。但大量文学作品都表现了,这些男子更可能怯懦而退却,“始乱终弃”,变成了他独自自我“流放”。由于男女的生物特点有别,男性不仅容易花心,也难始终如一,这往往会引发“多情女子负心汉”悲剧。但这似乎是所有男子的弱点。因为同样的主题也出现在古希腊,著名的如《美狄亚》。
当然,这只是一个例证,当代条件下跨文化的经典文学解读不仅有助于理解本地的法律规则和教义,还有助于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比较和理解各地方法律的差异。但不会是唯一的例证。
那么就“让子弹再飞一会!”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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